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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问题汇编:税务登记


    1.问:纳税人在办理哪些税务事项时,应当使用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答:纳税人在办理以下税务事项时,应当使用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按照规定不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除外):

  (1)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2)领购发票;

  (3)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6)申请办理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问: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也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3.问:公司因经营不善欲终止经营,应如何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属解散、撤销的纳税人,应持有纳税人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解散、撤销文件等证件、资料;属破产的纳税人,应持有法院的破产证明等证件、资料)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登记,应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可根据不同情形,如实提供相关证件(包括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资料,并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交回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按所缴纳的流转税主体税种的归属,向相应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即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

  4.问: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怎么办?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等内容、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挂失、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应报送的资料:(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3)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5.问:A公司的分公司现要变更为B公司的分公司,该分公司应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还是要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答:该公司的隶属关系已变更,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手续,然后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6.问:企业会计核算要使用会计电算化软件,还需要到税务部门备案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又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问:总机构在市区,若在区县内设立分支机构,是否都能和总机构共用一个税号?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不能共用一个税号。

  8.问:变更税务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三十日内,携带《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变更法人代表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变更注册资本的需要工商管理部门开具的注册资本变更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变更注册地址的需提供自有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单位公章,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领取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过分局实地核实资料正确后发证。

  9.问: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什么材料?

  答: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准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纳税存折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其原件。

  10.问: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未注销,现在准备继续经营,税务登记应怎样办理?是否罚款,是否需要再到地税办理税务登记?

  答:〖JP2〗纳税人可办理正常注销恢复税务登记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1)《正常注销恢复税务登记申请表》;(2)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报告(应写明申请理由及原因);(3)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书及复印件;(4)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5)企业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关于恢复登记的决议。若纳税人在注销登记期间还在继续经营,税务机关要对其进行补税、罚款,并加收滞纳金。

  11.问:私营独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是否也要办理代码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国税发〔1996〕114号)要求,凡不能提供《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组织机构纳税人,税务机关一律不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12.问:企业银行账号发生变化,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到税务机关作变更?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13.问:税务登记证什么时间年审,具体怎么操作?

  答:税务登记证年审前,税务机关将下发文件并发验证通告。纳税人应当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制《税务登记验(换)证登记表》办理验证手续。

  14.问:税务登记证件有哪些形式?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15.问: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主要包括:(1)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2)改变住所、经营地点(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3)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4)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5)改变产权关系;(6)改变注册资金。

  16.问: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是如何组成的?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执行统一的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号码(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17.问:扣缴义务人如何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18.问:承包商场柜台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方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因此,承包商场的只要具备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和定期上交承包费或租金三个条件,就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19.问: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需要申报纳税吗?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税款。

  20.问:纳税人停业期满恢复经营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延长停业时间需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停业期满如需恢复生产,应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21.问: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年检的范围、时间以及所需要携带的资料是什么?

  答: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的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审批、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时间是2009年4月1日至6月30日。年检所需携带的材料是《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须工商局年检完毕)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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