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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问题汇编:进出口税收管理类


   1.问:刚注册的贸易公司,现已将海关、质检、工商方面的手续办理完毕,需要在国税局办理什么手续?

  答:请持准备齐全的认定资料到出口退(免)税管理部门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同时,企业应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2.问:新成立的一家出口企业,现发生第一笔出口业务,应如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答:出口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打印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3.问:出口企业跨区迁移,出口退(免)税认定如何办理?

  答:应在变更完税务登记后,到迁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变更业务。

  4.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更,出口退(免)税认定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六条规定,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因此,出口企业若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

  5.问: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现从生产型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商品再出口,能否办理出口退税,适用退税率是多少?

  答: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业务按照现行规定是实行免税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具体操作请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进行处理。

  6.问: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自产设备的同时一并出口外购的辅助材料,在同一张出口发票上分别体现设备和辅助材料,应如何办理退税?

  答:企业出口自产设备可以正常办理退税,而出口外购的辅助材料应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

  7.问:销往保税区的货物能否申请出口退(免)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规定,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若进口料件是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的,可按现行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税收政策执行。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8.问:外贸企业视同内销的出口货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进行抵扣?

  外贸企业视同内销的出口货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符合抵扣要求的是可以抵扣的。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并凭此《证明》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

  9.问: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变更,海关证明已出,该向国税交什么资料?另外在出口退税系统中需要做什么信息录入?相关退税业务还有什么手续需要办理?

  答:进料加工手册变更后,请将变更后的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加工贸易批准书》、《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向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进口料件发生变动的,企业需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进口料件明细申报中录入变动后的明细数据,明细数据录入应根据进口报关单填列。完成上述工作后,出口企业就可以继续进行加工贸易业务的退(免)税申报。

  10.问:出口收汇核销期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的规定,从2008年6月1日(文件生效时间)起,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调整为210天。但对两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六类企业必须在申报退税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11.问: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的期限有何规定?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所需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从2009年4月1日起,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税核销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一个季度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12.问:委托代理出口能否办理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92号)第二条的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二是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13.问:外贸企业有一单出口业务,企业无法在规定的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能否办理延期申报?

  答:不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一条的规定,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问: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包装物能否申报出口退税?

  答:如果包装物按规定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其数量在出口报关单上有体现而且确定它的商品编码,可以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15.问: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答: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取得普通发票的,不可以办理出口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的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6.问:实行“免抵退”税的出口企业现有进料加工的业务,请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申报流程是什么?

  答:生产企业应在料件免税报关进口前,先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和海关核发的《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备案。在该批料件的合同执行完毕后,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填写《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据以计算免抵退税。

  17.问:我公司是新办的出口业务企业,税务局让我们在12个月之内仅享受免抵政策,自13个月开始享受免抵退税政策,请问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对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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