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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第三章(2)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四)注销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一)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3.专业发票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三、纳税申报
  (一)直接申报
  (二)邮寄申报
  (三)数据电文申报
  (四)简易申报
  (五)其他方式
  四、税款征收
  (一)查账征收
  (二)查定征收
  (三)查验征收
  (四)定期定额征收
  (五)代扣代缴
  (六)代收代缴
  (七)委托征收
  (八)其他方式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二)税务代理的特点
  1.中介性
  2.法定性
  3.自愿性
  4.公正性
  (三)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1.税收保全措施
  2.税收强制执行
  (二)法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财产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3.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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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2-20 21:45:00【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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