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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实务》税款征收:阻止出境


  7.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提示】

  (1)对象:纳税人和纳税人的法人代表。

  (2)前提条件: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3)执行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

  (四)税收优先的规定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1.关于合并、分立情形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大额资产处分的情形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3.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22-03-13 11:01:05【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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