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工贸易发展面临四大风险
加工贸易作为一种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有效方式,在解决就业、促进外贸增长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面对国际国内新问题,加工贸易也遇到了一些发展中的困难,面临四大发展风险,亟须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一是超常规发展的惯性风险。1980年,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仅为16.7亿美元,到2007年已增加到9860.5亿美元,增长了近590倍,年均增长25.6%;而1978-2000年间,中国经济年均增长9.5%,加工贸易的年均增速是我国经济年均增速的一倍以上。加工贸易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实现了超常规、高速度、跨越式发展,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比重已从1980年的4.4%提高到2007年的45.4%,加工贸易出口占全部出口的比重最高时接近60%,已连续十多年占据我国外贸出口的半数以上。
此外,庞大的加工贸易也给我们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带来一些困难——如果原来的加工贸易模式还能挣钱,不管政府还是企业都有一种难以割舍的升级惰性;而且一些低端加工贸易产业在当地已经自成链条、自成体系,即便贫困式增长也是一种颇具粉饰性的GDP增长,更别说它对就业的别样贡献了。
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加工贸易已成为总量第一的贸易方式,这个庞然大物的惯性运行,急速改变着世界贸易格局,带来国家间利益博弈,并触发许多难以预料的政治、经济风险,而这种风险的发展蜕变必然会给我国的经济发展,甚至社会稳定带来难以预料的风险。
二是增长回调过快的萎缩风险。事物发展往往有其两面性,发展过快存在着过热风险,增长回调过速又存在着萎缩风险。近年来,为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抑制贸易顺差过快增长,国家陆续出台了包括强化紧缩性出口政策;取消685种“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退税或开征、提高出口关税;提高加工贸易企业准入门槛,将环保、能耗、用工、设备水平等指标纳入审核范围,扩大加工贸易禁限类商品范围;不批准外资进入炼钢炼铁、氧化铝等国家限制的高污染项目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这些措施与外部环境恶化等内外因素交织,对加工贸易企业形成较大的冲击。2005年加工贸易进出口值在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中的占比达到48.6%的峰值,一系列调控措施累积效应的逐步释放,成为加工贸易增速放缓,以及在外贸总值中比重缩减的主要原因之一。2003-2007年,我国加工贸易的增长幅度依次为34%、35.9%、25.6%、20.5%、18.5%,加工贸易进出口值在外贸进出口总值中比重依次为47.6%、47.6%、48.6%、47.2%、45.4%。2008年上半年,加工贸易增幅进一步降至15.5%,比重缩减至41.3%。
从国内外环境与发展条件看,四季度加工贸易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首先,虽然美国次贷危机逐渐触底,各国陆续推出救市措施,上半年加工贸易增幅依然高于GDP增幅,但国际市场初级产品价格大幅度上涨,全球通胀压力明显加大,金融危机在全球蔓延,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经济体均面临严峻挑战,危机引发的需求萎缩将会持续更长时间。
其次,国内众多加工贸易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缺乏规避汇率风险的手段,人民币汇率调整的不确定性影响企业远期订单的签订;其中,以劳动密集型和低附加值加工贸易受影响更为突出,今年广交会订单数因此而大幅下降。
最后,许多加工贸易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资金短缺的现象十分突出,运营成本显著增加,影响企业出口竞争力,珠三角等地区不少纺织、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企业已停产或倒闭。
我国加工贸易增长存在回调过快的可能性,这种风险的影响将是多方面的。根据历史经验,我国经济运行存在“刹车容易启动难”的问题,加工贸易深度下调的后续代价很大。
三是立法缺陷造成的制度风险。“管死企业、累死海关”,是社会上对当前加工贸易监管局面的戏称,一定程度上也成为真实而又无奈的写照。近年来加工贸易监管制度几经变迁,但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问题的根本症结就在于法律安排的缺陷。对于占据我国外贸半壁江山的加工贸易,我们有必要反思供养这一庞然大物的法律土壤缺失了怎样的“养分”,笔者认为主要有三点缺失。
首先,监管主体责任边界在立法中缺位。我国加工贸易监管涉及商务、海关、国税、外管等多元主体,但由于多元主体的责任没有法律界定,各部门都从自身理性出发,制订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务、实施市场监管,客观上造成了不少政策、管理办法只是涉及整个加工贸易监管中的某个局部、某个环节,缺少对接,在执行上难免出现顾此失彼,甚至彼此角力的现象。
其次,“全能政府”在法律关系中越位。长期以来,我国加工贸易监管被定位为管制之法,主要特征是行政权过于强大、相对方权利过于弱小,法律关系存在失衡,全能政府色彩十足。正所谓,权力无所不能,权利无所适从。具体表现为:在加工贸易立法设计过程中,企业普遍缺少有效参与,监管部门的职责无限担当,企业的守法责任相对淡薄;相关法规及政策摇摆不定,企业的经营思路和监管部门的管理理念都在捉摸不定的政策指挥棒下东奔西走;一些部门在行政立法中,陷入“加强监管”等于“管制加码”的立法定势,赋予企业权利范围过小,剥夺一些可以自治、自主范围的权利,造成合法不合理。
四是监管模式和监管能力的边际风险。加工贸易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欧美的服装行业,日本是最先引入加工贸易的亚洲国家。我国加工贸易也是从服装、玩具、鞋类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起步的。当时的管理理念、监管模式正是基于这种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产业设计的。经过30年的发展,目前加工贸易已涉及到我国绝大部分生产领域,进入家电、电气机械、电子通讯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各种信息服务产品等诸多技术性行业,成为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的重要形式,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日趋举足轻重。从产品结构来看,加工贸易已逐步从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向资本技术密集型为主转变。2006年,加工贸易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分别出口3913.2亿美元、2458.4亿美元,占加工贸易出口的比重分别为76.7%和48.2%,占全国同类产品出口的71%和87%;轻纺类产品仅占加工贸易出口的13%;化工产品、矿产品占比不到1%;生铁、铁合金、电解铝、皮革等产品的加工贸易出口大幅下降。传统的手册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兴产业“快进快出”、“零库存”、“供应链管理”的需求,以及服务贸易兴起的需要;而政府、企业、社会对监管部门的效能要求却越来越高,尤其是在加工贸易蓬勃发展的东部沿海地区,监管工作“如履薄冰”。在当前监管部门与企业处于“一对多”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格局下,监管能力不可能提升到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边界,有时甚至已接近力所不逮的边际,其中的监管风险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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