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完善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税收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央对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要求,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完善相关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通知》明确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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